蒋鼎仁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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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379号案件名称
蒋鼎仁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蒋鼎仁;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上海市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379号原告:蒋鼎仁,男,1938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于学靖,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戬。原告蒋鼎仁诉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蒋鼎仁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鼎仁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苏 芳法官助理 卞佳纯书 记 员 卞佳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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