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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王某某烟酒店与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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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405号
  • 案件名称

    勉县王某某烟酒店与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勉县王云芳烟酒店;勉县王云芳烟酒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勉县王某某烟酒店。经营者: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勉县王某某烟酒店与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勉县王某某烟酒店(经营者:王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222876.95元。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192876.95元,自2020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4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320元。逾期,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勉县王某某烟酒店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152876.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该公司在金融、证券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坐落于勉县XX镇XX路XX城XX楼XX层的不动产和坐落于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居XX号楼XX段XX层XX铺、105铺,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予以惩戒。经约谈,勉县王某某烟酒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法  官助理    杜    辉   书  记  员    张    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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