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李春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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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2民初1867号案件名称
王岩、李春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岩;李春龙;李占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2民初1867号原告:王岩,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李春龙,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李占行,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告王岩与被告李春龙、李占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王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曼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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