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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和滔、安启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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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254号
  • 案件名称

    冷和滔、安启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冷和滔;安启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冷和滔,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安启权,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执行人冷和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安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启权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6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安启权的银行账户冻结划拨存款共计800元(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00元、微信零钱300元),故安启权尚欠案款为15500元。被执行人安启权无其他可供执行房产、银行存款和登记车辆,申请执行人冷和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启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启权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冷和滔释明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冷和滔发现被执行人安启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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