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田与吕士兰、王昌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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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7104号案件名称
王金田与吕士兰、王昌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金田;吕士兰;王昌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7104号原告:王金田,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翔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梦,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士兰,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王昌现,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原告王金田诉被告吕士兰、王昌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金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5.42元,由原告王金田负担。审 判 长 韩 伶审 判 员 朱佳烨人民陪审员 奚明华书 记 员 戈赛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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