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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仁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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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651号
  • 案件名称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仁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仁美;吴德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709599516T,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磷都大道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袁庆雷。委托代理人:孔维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杨仁美,女,1982年10月2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被执行人:吴**明,男,1976年4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仁美、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款长期履行(自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贷款至开阳联社2000.00元,直至清偿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21执1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有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何孟秋书 记 员 吴柯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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