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仁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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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651号案件名称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仁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仁美;吴德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709599516T,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磷都大道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袁庆雷。委托代理人:孔维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杨仁美,女,1982年10月2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被执行人:吴**明,男,1976年4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仁美、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款长期履行(自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贷款至开阳联社2000.00元,直至清偿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21执1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有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何孟秋书 记 员 吴柯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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