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1与周云龙、姜某1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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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874号案件名称
付某1与周云龙、姜某1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付某1;周云龙;姜某1;姜某3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74号原告付某1,女,200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付某2,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云龙,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姜某1,女,200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姜某2,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吕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姜某3,女,200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姜某2,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吕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1诉被告周云龙、姜某1、姜某3、姜某2、吕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付某1负担。 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可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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