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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杨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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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4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杨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杨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212号。负责人:曹戈江。被执行人:杨波,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4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7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波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波住房公积金情况,并于2021年9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波住房公积金,因暂未达到提取条件,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17日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杨波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杨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杨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2323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胡 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 军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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