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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林康、庞林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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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189号
  • 案件名称

    庞林康、庞林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庞林康;庞林康;李冬英;李冬英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冬英,女。被执行人:庞林康,男。申请执行人李冬英与被执行人庞林康侵权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7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庞林康赔偿原告李冬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40000元(已当庭给付10000元),剩余30000元在2020年11月4日前给付。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庞林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庞林康逾期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庞林康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用。被执行人庞林康银行有存款4119.78元,互联网金融有可用资产457.84元,本院已依法划拨。三、经查,被执行人庞林康名下陕FXXXXX三雅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因该车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作处理。本院在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个人名下的位于略阳县XX镇XX村XX组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1略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884号,建筑面积27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因被执行人庞林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林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冬英告知了被执行人庞林康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李冬英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庞林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冬英,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4577.62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庞林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27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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