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隆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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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55号案件名称
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隆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隆兴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255号 原告: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长安路101号2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774890X8。法定代表人:黄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颜艳,该公司员工。被告:隆兴建,男,1966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 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粮逸书 记 员 姚雪薇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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