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富石材经销处、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91民初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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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91民初2016号案件名称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富石材经销处、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富石材经销处;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孙军文;刘增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91民初2016号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富石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JLHQM68,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汇石材广场。经营者:徐增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372447637,住所地威海市解放路76号楼。法定代表人:董雪霞。被告:孙军文,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刘增光,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富石材经销处与被告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孙军文、刘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富石材经销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富石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富石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宫云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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