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延钧、白昌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3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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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388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延钧、白昌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任延钧;白昌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延钧,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向阳路一段386号4-4-2。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6××××××××。被执行人:白昌勇,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庄河市水仙小区71号4-6-2。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2××××××××。申请执行人任延钧与被执行人白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辽0283民初361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延钧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78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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