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与王雪峰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42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425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与王雪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王雪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4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75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与王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作扣划并发给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04月13日至2022年04月12日止。除此以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8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但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沪0112民初27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焕挺审 判 员 由力军审 判 员 俞海斌法官助理 钱 昕书 记 员 周鸣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