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与北京世纪之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5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特581号案件名称
王莹与北京世纪之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莹;北京世纪之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特581号申请人:王莹,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之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9号楼12层1501。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永春,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之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塔哈阳农垦社区。申请人王莹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之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之爱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莹称,1.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2235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在仲裁庭审时,世纪之爱公司的证据是当天庭前十分钟前提交的,但在笔录中记载的是世纪之爱公司在庭审中间补交证据,仲裁笔录记载与庭审不一致。王莹要求调取仲裁庭审录像,北京仲裁委员会至今未予回复。世纪之爱公司当天提交的证据材料信息量特别大,王莹当日未来得及全部看完,庭后,王莹补充了意见,但仲裁庭对王莹庭后提交的意见只字不提,只在仲裁裁决中表述接收了王莹提交的材料。二、仲裁员有枉法裁决行为在仲裁庭审当天,世纪之爱公司提供的证据信息量非常大,给王莹的准备时间不足,王莹没来得及看,后续补充了意见,但在裁决书没有任何提及内容。仲裁员对王莹反映的情况不听不看,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情形。三、世纪之爱公司存在伪造证据情形世纪之爱公司提供的会员登记表和服务反馈单是伪造的,会员登记表成立的日期是2020年7月份,世纪之爱公司提供的登记表日期都是成立日期之前的。另外,4月27日提供的服务反馈单作废了,同一天先后写了两个服务老师的名字,不可能出现同一天通过两个服务老师约见的情形。在庭审时,王莹给仲裁员出示王莹与陈慕容的电话记录,仲裁员并没有采纳。世纪之爱公司称,请求法院驳回王莹的申请。仲裁裁决不存在枉法裁决情形;世纪之爱公司不存在伪造证据情形,世纪之爱公司采用的会员数据库,各个公司的会员数据是共享的,什么时间的都有,世纪之爱公司从数据库中调取了会员登记表后,后续核实符合王莹主张退还费用对应的合同时间范围内的只有案涉的此份会员登记表,故此提交了对应该合同项下的会员登记表;原来的服务反馈单不在王莹仲裁请求的合同范围内,根据王莹的仲裁请求范围,世纪之爱公司提交了该合同项下的服务反馈单。世纪之爱公司将此情况也向仲裁庭进行了说明。经本院审查查明,2021年4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王莹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以及王莹与世纪之爱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章简易程序的规定。2021年6月24日,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理该案。仲裁庭听取了王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世纪之爱公司的答辩,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对于该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并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2021年6月26日,王莹向仲裁庭提交了两份书面意见,经审查,仲裁庭予以接受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送达给世纪之爱公司。2021年7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2235号裁决书,在仲裁庭意见认定事实部分,仲裁庭认定世纪之爱公司与王莹签订本案合同的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世纪之爱公司为王莹介绍人员的日期分别为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0月25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26日、2021年3月6日。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王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王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庭审笔录与庭审情况不一致。王莹向仲裁庭提交的两份书面意见,仲裁庭予以接受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送达世纪之爱公司,并无不妥。至于仲裁庭对王莹提交的书面意见是否有必要在仲裁裁决书中原文表述或摘录,系仲裁庭裁量权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故此,王莹与此有关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王莹称世纪之爱公司伪造会员登记表和服务反馈单,但从仲裁庭意见对涉案事实的认定中,王莹所称的会员登记表、服务反馈单并未成为认定仲裁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因此王莹所称情况不符合上述“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其与此有关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王莹未能提供仲裁员因徇私舞弊、枉法仲裁而被纪律处分或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其与此有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莹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王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冀 东审 判 员 于颖颖审 判 员 朱秋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鹏书 记 员 龙思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