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宗叶、苏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2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宗叶、苏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宗叶;苏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宗叶,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旭,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王宗叶与苏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皖0406民初11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宗叶,要求被执行人苏旭偿还借款37402.84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旭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20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已冻结被执行人苏旭名下账户,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7402.84元目前未执行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旭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苏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宗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宗叶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环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