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叶、苏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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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2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宗叶、苏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宗叶;苏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宗叶,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旭,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王宗叶与苏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皖0406民初11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宗叶,要求被执行人苏旭偿还借款37402.84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旭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20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已冻结被执行人苏旭名下账户,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7402.84元目前未执行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旭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苏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宗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宗叶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环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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