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霞、张占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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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291号案件名称
郭艳霞、张占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艳霞;张占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郭艳霞,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占柱,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郭艳霞申请执行张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内0727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9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八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进行了“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张占柱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已于2021年8月12日到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同日到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右旗管理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于2021年9月14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占柱名下的银行账户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艳霞500元;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9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乌兰 图雅审判员 双 全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青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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