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商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4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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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4055号案件名称
王某、商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商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4055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商某(曾用名商某1),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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