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与梁正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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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2449号案件名称
彭勇与梁正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彭勇;梁正栋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2449号原告:彭勇,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梁正栋,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彭勇与被告梁正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彭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彭勇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罗懿书记员 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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