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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银春、唐英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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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651号
  • 案件名称

    杜银春、唐英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杜银春;唐英;徐兆福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651号原告:杜银春,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国,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英,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津市。第三人:徐兆福,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原告杜迎春与被告唐英、第三人徐兆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杜迎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迎春撤回对被告唐英、第三人徐兆福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杜迎春负担。审 判 员  江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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