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银春、唐英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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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651号案件名称
杜银春、唐英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杜银春;唐英;徐兆福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651号原告:杜银春,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国,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英,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津市。第三人:徐兆福,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原告杜迎春与被告唐英、第三人徐兆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杜迎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迎春撤回对被告唐英、第三人徐兆福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杜迎春负担。审 判 员 江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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