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梅、邢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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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027号案件名称
姜丽梅、邢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姜丽梅;邢雪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027号原告:姜丽梅,女,198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邢雪梅,女,1993年1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姜丽梅诉被告邢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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