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闫春艳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1民初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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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81民初2497号案件名称
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闫春艳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虎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闫春艳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1民初2497号原告: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新虎林粮库北、虎林至东方红铁路东(虎林镇北兴东街耕农村2组)。负责人:李金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丹凤,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收费稽查处主任。被告:闫春艳,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原告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与毕丹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虎林市华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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