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图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恢3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恢313号案件名称
李图南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图南;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恢313号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图南,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李图南职务侵占罪一案,该案(2019)京01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委托京东网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图南名下的天津市南开区XXX房屋。2021年8月25日,买受人李刚以202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图南名下的天津市南开区XXX房屋的查封及抵押权登记。二、并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李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方 岩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夏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青旅国际贸易(青岛)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101号之一 下一篇 王少男、杨海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异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