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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图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恢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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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恢313号
  • 案件名称

    李图南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图南;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恢313号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图南,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李图南职务侵占罪一案,该案(2019)京01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委托京东网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图南名下的天津市南开区XXX房屋。2021年8月25日,买受人李刚以202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图南名下的天津市南开区XXX房屋的查封及抵押权登记。二、并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李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方 岩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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