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小妹、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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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320号案件名称
汤小妹、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汤小妹;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汤小妹,女,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宋玉成,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汤小妹的配偶,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41153945G,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大张村陈屯1号。法定代表人:齐崇波。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小妹与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网络集中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据已生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汤小妹偿还租金60万元、违约金8,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4,520.00元、执行费8,63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以(2020)辽0213民初4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套2吨生物质锅炉(详见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安评鉴[2021]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资产于2021年8月20日至8月21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二拍流拍。经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套2吨生物质锅炉(详见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安评鉴[2021]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二拍流拍价格137,984.00元抵偿债务,抵偿的债务为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汤小妹偿还的案件受理费用14,520.00元、评估费3,7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该套锅炉的费用)、执行费1,970.00元(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计算)、违约金8,750.00元及租金109,044.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2021)辽0213执3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实木多层地板[包含艺术拼花、平面深拉丝、平面浅拉丝及平面地板共计8940片、2482.43平方米[详见大连鉴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明资评报字(2021)第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资产于2021年9月14日至9月15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二拍流拍。经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资产以二拍流拍价格200,180.00元抵偿债务,抵偿的债务为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汤小妹偿还的评估费5,4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该批地板的费用)、执行费2,900.00元(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计算)、租金191,880.00元。经计算,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汤小妹偿还租金299,07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算)。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木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元臣执行员 刘培祥执行员 赵洪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值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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