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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13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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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13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拥;肖志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1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厦门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组湖南省韶山市,系该公司清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拥,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组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肖志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拥、肖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8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拥、肖志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1日、3月12、6月24、6月25日、9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杨拥、肖志军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杨拥、肖志军的银行账户,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杨拥、肖志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缴纳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杨拥、肖志军的收益类保险信息,无收益类保险;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没有办理金融理财类产品。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志军名下抵押房产:位于韶山市(产权证号:韶房权证韶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韶国用2011第××号)。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拥、肖志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肖志军名下位于韶山市杨林乡瓦坪集镇××号商铺予以公开网络司法拍卖,2021年8月27日买受人廖培以28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依法将拍卖款288000元发放申请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不足以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本案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3966.4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止,2021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2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5041元,执行费4835.11元。本案已执行到位288000元。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杨拥、肖志军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拥、肖志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审 判 员 沈 蹦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湘沅书 记 员 王依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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