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蒲建国,李明江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渝04刑终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4刑终64号案件名称
上诉人蒲建国,李明江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蒲建国;李明江;郑超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渝04刑终64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超,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明江,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专科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建国,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初中文化,重庆市建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邹青,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超、李明江、蒲建国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0)渝0114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超、李明江、蒲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官罗敏、检察官助理陶云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超、李明江、蒲建国及其辩护人王志鸿、聂鸿波、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和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抢栽、抢种所涉及的地块位于2015年1月拟征地公告的征地范围内等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对本案处理有较大影响,需要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迅 审 判 员 段成一 审 判 员 万永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