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52号
  •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2号申请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敖建青,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明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2号申请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敖建青,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明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