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9民初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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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民初641号案件名称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9民初641号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星展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公司员工,住长治市郊区。 被告:李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成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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