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静宇与上海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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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274号案件名称
付静宇与上海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付静宇;上海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274号原告:付静宇,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利,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滕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友。原告付静宇诉被告上海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付静宇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静宇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苏 芳法官助理 卞佳纯书 记 员 卞佳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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