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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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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0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赟;王翠鸣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02号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89863178W。法定代表人:苏平,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林强,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女,1997年6月1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昌赟,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王翠鸣,女,1975年9月4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赟、王翠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于先调阶段撤诉,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梁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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