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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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02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赟;王翠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02号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89863178W。法定代表人:苏平,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林强,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女,1997年6月1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昌赟,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王翠鸣,女,1975年9月4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赟、王翠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安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于先调阶段撤诉,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梁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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