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哈尔滨冷空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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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174号案件名称
翟某某、哈尔滨冷空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翟某某;哈尔滨冷空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174号原告:翟某某,女,2002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哈尔滨冷空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吴迪,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冷空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翟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一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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