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显印、魏丽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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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325号案件名称
邓显印、魏丽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显印;魏丽芳;杨新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邓显印,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双牌县生资公司院内)。申请执行人:魏丽芳,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双牌县生资公司院内)。被执行人:杨新庚,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邓显印、魏丽芳与被执行人杨新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湘112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显印、魏丽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邓显印、魏丽芳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和执行风险告知书,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新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新庚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发起6次网络执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杨新庚无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方面的财产信息。杨新庚无证券、车辆财产信息;虽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因杨新庚下落不明,已于2019年7月23日列入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公司。经网络和传统查询,杨新庚与杨满庚共有房产信息,但房产坐落在双牌县,属集体土地建房。被执行人有保险方面的信息,但属于人寿方面的保险。上述已查明的财产暂不能处置。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新庚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截至2018年3月有住房公积金5,488.01元,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在另案中裁定予以扣留。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杨新庚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对银行存款账户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被多个案件在先冻结。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通过执行网络向社会进行公开。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07,950.68元;2.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4,175元;3.诉讼费9,360元,执行费7,460元。以上执行标的合计1,038,885.68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显印、魏丽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暂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阳善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卿秋英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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