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建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初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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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81民初1781号案件名称
衡水市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建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衡水市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建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初1781号原告:衡水市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西王村。法定代表人:孟素娟,职务,经理。被告:相建辉,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人。原告衡水市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建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衡水市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衡水市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艳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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