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喜、张军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初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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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初3649号案件名称
张宗喜、张军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宗喜;张军卫;河南鸿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初3649号原告:张宗喜,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军卫,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河南鸿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纸房乡高速路口中国石化对面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9FPRFE7T。法定代表人:翟乙茗,成年。原告张宗喜与被告张军卫、河南鸿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宗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喜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卫、河南鸿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宗喜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琼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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