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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民、苏永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1221执恢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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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1221执恢261号
  • 案件名称

    王卫民、苏永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卫民;苏永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21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民,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苏永学,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卫民申请执行苏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终结(2020)豫1221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红伟审判员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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