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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肖勇、陈慧丽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初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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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81民初1785号
  • 案件名称

    岳肖勇、陈慧丽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岳肖勇;陈慧丽;武会宁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初1785号原告:岳肖勇。被告:陈慧丽。被告:武会宁。原告岳肖勇与被告陈慧丽、武会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岳肖勇诉称,原告与被告一2020年9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将其持有的河北牛播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牛背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牛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牛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牛播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万元。按照被告一的指示,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17日、18日分别向上述五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会宁转账20万元,共计60万元,但被告一迟迟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原告后了解到被告一不上上述五各公司的股东,通过查询上述五个公司的工商信息,被告一与该五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管辖的法院。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为两人,原告诉状中载明其中一名被告武会宁的户籍地为冀州市,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受理后,因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上二被告,便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查询了二被告的电话和公民身份信息,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告武会宁户籍地址为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陈慧丽的户籍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根据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武会宁的户籍地或陈慧丽的户籍地管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转让股权涉及到的公司住所地均为石家庄,故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薛梅薇书 记 员 高士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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