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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士凯、董立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恢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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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恢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魏士凯、董立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魏士凯;董立君;刘春;王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士凯,男,1963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董立君,女,1960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刘春,男,汉族,1974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王琦,男,1968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立君、刘春、王琦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立君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33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刘春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33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王琦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33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春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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