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萍、张少梅等马英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青0102财保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财保72号案件名称
周海萍、张少梅等马英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海萍;张少梅;马英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财保72号申请人:周海萍(身份证号码XXX),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人:张少梅(身份证号码XXX),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德(身份证号码XXX),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马英萍(身份证号码XXX),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撒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申请人周海萍、张少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英萍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南街122号1号楼3单元331室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海萍、张少梅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马英萍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南街122号1号楼3单元331室不动产一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643元,由申请人周海萍、张少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姚丽书记员 杨爱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嵬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491执2315号 下一篇 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4民初6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