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积桥、张永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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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663号案件名称
秦积桥、张永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秦积桥;张永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秦积桥,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金昌市金川区。被执行人:张永龙,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积桥与被执行人张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积桥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秦积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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