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分良、王二妮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25财保1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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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财保145号之一案件名称
霍分良、王二妮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霍分良;王二妮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财保145号之一申请人:霍分良,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申请人:王二妮,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行唐县人。申请人霍分良与被申请人王二妮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0125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二妮名下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09肆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91叁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40壹拾伍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62壹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账号为62×××76的全部银行存款。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二妮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二妮名下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09肆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91叁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40壹拾伍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62壹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账号为62×××76的全部银行存款。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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