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顺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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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452号案件名称
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顺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顺利;陈弦;陈龙;何三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兴武大道187号祥福公寓1-8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51004976E。被执行人:陈顺利,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弦,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龙,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三珠,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顺利、何三珠、陈弦、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借款467768.79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8317元;3、公告费560元和执行费7050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但其存款余额不足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陈顺利、何三珠、陈弦、陈龙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顺利、何三珠、陈弦、陈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才审 判 员 潘雪明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黎 发书 记 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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