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信富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家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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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486号案件名称
佰信富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家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佰信富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家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佰信富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以西铭海中心一号楼-2.7-407。法定代表人:赵雷。被执行人:李家国,男性,1962年07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执行佰信富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家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家国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65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家国银行存款175866.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敦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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