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第五桥村第九村民小组、五竹村村民委员会、李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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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171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第五桥村第九村民小组、五竹村村民委员会、李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第五桥村第九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五竹村村民委员会;李娟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5171号原告:李娟,女,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诉讼代表人:李智顺,系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五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养旭,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五竹村第九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五竹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娟承担。 审 判 员 刘亚薇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马永峰 书 记 员 张瑾瑄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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