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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乾、杨垚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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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829号
  • 案件名称

    朱乾、杨垚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乾;杨垚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朱乾,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被执行人:杨垚铭,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朱乾与被执行人杨垚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垚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乾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垚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85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8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向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567元;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16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业胜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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