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与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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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51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与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郝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51号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住所地株洲市人民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祖钰,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艳,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军,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诉被告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吴灿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万佳炜书 记 员 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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