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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素珍、张津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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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398号
  • 案件名称

    蔡素珍、张津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蔡素珍;张津铭;任利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蔡素珍,女,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张津铭,女,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任利国,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素珍与被执行人张津铭、任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蔡素珍与被执行人张津铭、任利国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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