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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思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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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803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思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思洁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803号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兰苑花园华联2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NDALXP。法定代表人:范丽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汝甲(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57。被告:梁思洁,女,汉族,1998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思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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