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思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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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803号案件名称
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思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思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803号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兰苑花园华联2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NDALXP。法定代表人:范丽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汝甲(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57。被告:梁思洁,女,汉族,1998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思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联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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