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凡、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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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142号案件名称
李洪凡、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李洪凡;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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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凡,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大方县金龙新区迎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黄公兵。李洪凡申请执行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521民初4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向李洪凡支付劳务工资25923.00元;二、若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以未支付的劳务工资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李洪凡支付利息,支付时间从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李洪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要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已被他院他案查封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521执1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万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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