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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家、王福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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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345号
  • 案件名称

    周斌家、王福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斌家;王福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周斌家,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福安,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丹东市。申请执行人周斌家与被执行人王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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