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朱波先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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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6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朱波先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朱波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负责人:刘社忠,行长。被执行人朱波先,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波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为发放执行款,已发放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04执恢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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