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洋洋、李娜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8452(2021)陕0112执84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452号
  • 案件名称

    刘洋洋、李娜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8452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洋洋;李娜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84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娜娜,女,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洋洋,男,汉族,1994年1月5日出生,住宝鸡市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娜与刘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娜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15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21.49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内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